经文:创2:24-25;太19:3-6
无论从《圣经》的教导来看,还是从教会的传统来看,教会都坚决反对离婚。无论从历史的贡献来看,还是从现实的影响来看,教会反对离婚的立场对稳定婚姻关系、净化社会风气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。因此,在当下这个离婚率不断攀升的时代,教会一如既往地坚持反对离婚的立场。事实上,我们已经看到教会的这一立场所带来的积极影响,因为基督徒的离婚率一般低于非基督徒人群。
基督教的婚姻伦理,有一个用以强调婚姻之持久性的“一生一世”原则。就婚姻的源头而言,它是我主亲自为人设立的;而就当事双方而言,它又是夫妻之间的一份契约。在这份契约中,我主又是这份契约的见证人和中介人。婚姻的这种神圣性向我们昭示了婚姻的严肃性,人不可随意中止由我主所配合的婚姻,抛弃由我主所赐予的配偶,所以这种关系应当一直持续到其中一方死亡之时。
然而,教会坚决反对离婚,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离婚,就像坚决反对酗酒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酗酒,坚决反对偷窃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偷窃一样。事实上,在一片坚决反对离婚的声音中,教会里依然不时有弟兄姊妹走出了离婚这一步。教会应当怎样对待这些弟兄姊妹?我们不能不直面这个问题!
据我所知,一些教会为了表明反对离婚的立场,就对已经离婚的弟兄姊妹“另眼相看”。在一些牧者看来,离婚的肢体都是漠视我主教导、撕毁婚姻盟约的“罪人”。在一些偏激、片面的教导中,离过婚的肢体仿佛成了某个特殊年代低人一等(甚至几等)的“黑五类”。有些教会,还专门制定了针对这个群体的规章制度,比如:不能进入堂管会,不能参加唱诗班……在这样的教会,教会里的弟兄姊妹分为两个阵营:一个阵营是没有离婚的,一个阵营是已经离婚的。两个阵营互不往来,彼此仇视。由于离过婚的肢体毕竟属于少数,他们就无可避免地成了教会中被边缘化的“弱势群体”。
离婚真的一定有罪吗?答案当然是否定的!我们需要区别对待:首先,一些肢体离婚,并不是自己的主动选择。比如一些姊妹,她们离婚,只是因为丈夫另有新欢,将她们无情抛弃,她们有什么罪?其次,就算肢体主动选择离婚,从经上的教导来看,也至少有两种情况是允许的,即对方犯了奸淫(参太19∶3-12)和对方反对信仰(参林前7∶12-16)。这样,肢体因上述两种原因离婚也不是犯罪。再次,假如肢体因不堪家暴(甚至威胁生命)而主动选择离婚,是不是一定就是犯罪?故此,一听到弟兄姊妹离婚就立即判其有罪,并且进行孤立,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!
有些离婚“一定不是罪”,有些离婚“可能不是罪”,有些离婚则“一定是犯罪”。即使如此,教会也没有任何理由孤立、排斥、赶逐他们。30年的牧养工作中,我无数次遇到因为离婚而遭受创伤的肢体,他们告诉我,来到教会时,最难接受的就是讲台上对于离婚问题的抨击,好像离了婚就不配加入教会,甚至不配活在世上。无论他们以什么样的原因离婚,心灵一定受到了伤害,他们来到教会,我们不但不能予以安慰,而且还要一边倒地给予谴责,不能不说这是对他们的“二次伤害”。
教会坚决反对离婚,但离婚绝对不是“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”的罪行。与我们可能犯的其他罪一样,离婚的罪也是可以赦免的,只要真诚认罪,就能获得赦免。倘若我们的肢体已在我主面前认罪,教会有什么理由排斥他们?应当以宽广的胸怀予以接纳,并以真诚的爱心持续关怀。曾在一本书上读到这样一段话,可以作为本文的结语:“上主恨离婚,但上主一样爱那些离过婚的人,按照上主的话语,离婚也不是不可原谅的罪,但按‘怎么种,怎么收’的原则,离婚总是带来很多的痛苦。”
2026年1月28日清晨于养心斋